ICC訊 2022年4月21日,我國商務部發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
商務部于1月24日收到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代表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
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維持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的反傾銷措施。申請人未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F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2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按照2011年度第17號公告、2017年度第20號公告和2018年度第53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自2022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康寧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稅率:37.9%
2. 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OFS Fitel, LLC) 稅率:33.3%
3.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稅率:78.2%
4.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 稅率:78.2%
歐盟公司:
1.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Draka Comteq France SAS) 稅率:12.9%
2.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Draka Comteq Fibre B.V.) 稅率:12.9%
3.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OFS Fitel Denmark ApS) 稅率:29.1%
4.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Fibre Ottiche Sud – F.O.S. S.r.l.) 稅率:24.7%
5.其他歐盟公司(All others) 稅率:29.1%
復審調查期和產品范圍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2011年度第17號公告、2017年度第20號公告和2018年度第53號公告公布的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中文名稱: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英文名稱: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體描述: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或G.652單模光纖。它同時具有1550nm和1310nm兩個窗口。零色散點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減位于1550nm窗口。其特點是設計和制造時的波長在1310nm附近時的色散為零,1550nm波長時損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在上述兩個窗口的損耗典型值為:1310nm窗口的衰減在0.3~0.4dB/km,色散系數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9~0.25dB/km,色散系數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于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點,能廣泛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干線、有線電視和環路饋線等網絡。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90011000。本次調查不包括該稅則號項下其他種類的光纖和光導纖維束及光纜,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纖產品。